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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2-09 | 办公室主任会议议事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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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议事规则

       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,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,根据《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》,以及《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》赋予的工作职责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章      议事范围
第一条   研究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工作,就重要事项作出决策,并督促检查办公室办文、办事、办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条   根据县委、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,研究制定全县政府系统调研、信息和督查工作方案,组织调查研究全县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。
第三条   研究县政府办公室、县政府机关的事务工作,就重要事项作出决策,并督促检查后勤工作落实情况。
第四条   听取办公室所属县政府法制办、县体改办、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工作汇报,并就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。
第五条   研究需向县政府请示汇报的工作。
第六条   研究制定县政府办公室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。
第七条  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议事原则
第八条   县政府办公室班子及其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认真贯彻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“十六字”方针。做到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。
第九条   必须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结合本办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指示、决定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  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实行一切为了群众、一切依靠群众、从群众中来、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。
第十一条 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活动。
第十二条 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。
第三章 会议制度
第十三条   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、副主任组成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办公室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,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,对事先知道的议题有何意见,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第十四条  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各位副主任征询讨论事项后确定,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。
第十五条   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。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,对重大事项的讨论记录,如有必要,应交参加会议的人员审阅并签字。
第十六条   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,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,经主任同意后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。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,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议、决定 。
第十七条   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对因故缺席者要会前征求意见,会后通报情况。
第十八条   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将主任办公会扩大到县法制办、县体改办、县外事侨务办主要负责人,也可以确定与议题有关的股室队主要负责人列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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